危險(xian)化(hua)學品安全管理條例
第三十七條 危險(xian)化(hua)學(xue)品經營企業不(bu)得向未經許可從事(shi)危險(xian)化(hua)學(xue)(xue)品生產、經營活動的企(qi)業采購危險化學(xue)(xue)品,不得經營沒有化學(xue)(xue)品安全(quan)技術說明書或者化學品(pin)安全(quan)標簽的(de)危險化學品(pin)。
第(di)三十(shi)八(ba)條 依(yi)法(fa)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(sheng)產(chan)許可證、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(yong)許可證(zheng)、危險化學品(pin)經(jing)營(ying)許可證(zheng)的企業,憑(ping)相(xiang)應的許可證(zheng)件購買(mai)劇毒化學品(pin)、易(yi)制爆(bao)危險化學品(pin)。民用爆(bao)炸物品(pin)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(zha)物品生產許(xu)可證(zheng)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(xue)品。
前款(kuan)規定以(yi)外的單位(wei)購買劇毒化學品的,應當向所在地(di)縣級(ji)人民政(zheng)府公安機關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(gou)買許(xu)可證;購(gou)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(pin)的,應當(dang)持本單位出具的合(he)法用途說明。
個人(ren)不得購買劇毒化學(xue)品(屬(shu)于劇毒(du)化學品的(de)農藥除外)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(pin)。
第三十九條(tiao) 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,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(di)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:
(一(yi))營業執照(zhao)或者法人(ren)證書(登記(ji)證書)的復(fu)印件(jian);
(二)擬(ni)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品種(zhong)、數量的說明;
(三)購買劇毒化學品用途(tu)的說(shuo)明;
(四)經辦人的身份證明。
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(qi) 3 日內,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(de)決定。予以批準的(de),頒發(fa)劇(ju)毒化學品(pin)購(gou)買許可證;不予(yu)批準(zhun)的(de),書面通知申(shen)請(qing)人并(bing)說明(ming)理由。
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(an)部門制定。
第四十條 危險(xian)化學品生產企業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,應當查驗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(yi)款、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(zheng)件或者證明文件,不得向不具(ju)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(zhe)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(pin)、易制爆危險(xian)化學品。對持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(ke)證購買劇毒化學品的,應當(dang)按照許可證載明的品種、數(shu)量銷售。禁止向個人銷售劇(ju)毒化學品(屬于(yu)劇毒化學品的(de)農藥除外)和易(yi)制爆危險化學品。
第四十一條(tiao) 危險(xian)化學品生產企(qi)業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(pin),應當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、地址、經辦人的姓名、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、易制(zhi)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、數量、用途(tu)。銷售記錄以(yi)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(fu)印件、相關許可證件復印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 年。
劇(ju)毒化學品(pin)(pin)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(pin)(pin)的銷(xiao)售(shou)企(qi)業(ye)、購買單位應當在銷(xiao)售、購買后 5 日內(nei),將所(suo)銷(xiao)售、購買的劇(ju)毒化(hua)學品、易制爆危險化(hua)學品(pin)的(de)品(pin)種、數量以及流向信息(xi)報所在地縣級人民(min)政府(fu)公安(an)機關備案,并輸入計算機(ji)系統。
第(di)四十(shi)二(er)條 使用劇毒化學品、易制(zhi)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得出借、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;因轉產、停產(chan)、搬遷、關閉等確需轉讓的,應當向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、第二款(kuan)規定的(de)相關許(xu)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轉讓,并在轉讓后將有關情況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。
